铁运[2006]177号部令发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 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4条 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行车安全
第一节 施 工
施工组织与管理
第2.1.1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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