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条 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伤害分为客运责任和其他单位责任。
客运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列车责任。
车站责任:
1.旅客持票进站后在剪票口、天桥、地道、站台因组织不当,拥挤 造成伤害时;
2.缺乏引导标志和有关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时;
3.车站设备不良,不及时修理或不及时报修造成旅客伤害时;
4.车站供应的食物不洁造成旅客食物中毒时;
5.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时;
6.在规定停止剪票后,继续剪票放行,致使旅客扒车抢上造成伤害 时。
列车责任:
1.由于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亡 时;
2.由于组织不利造成下车旅客挤伤、摔伤时;
3.车站误售车票,列车未能妥善处理造成旅客跳车伤害时;
4.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下错车造成伤害时;
5.因客运人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时;
6.因餐车、售货供应食物不洁造成旅客食物中毒时;
7.其他事故处理委员会认为有理由列站、车责任事故时。
事故处理委员会认为有2个以上单位都负有责任时,可列2个以上的责任单位。
其他单位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部门责任造成旅客伤害时。
第30条 对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时,有关站、段应将调查报告、旁证材料、处理意见等有关材料于事故处理完毕5日内报分局客运主管部门裁决,跨分局时,报路局客运主管部门裁决,跨路局时,报铁道部客运主 管部门裁决。
第31条 发现对事故定性不准确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 正。
第32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处理委员会应开具《事故定责通知 书》寄送事故责任单位并抄知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
九、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33条 事故处理站(车务段)在事故处理完毕后3日内填写《旅客伤亡事故报告表》,报分局客运主管部门。重大、大事故由分局签署意见后报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大事故以上均应向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报告。
第34条 各铁路局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本局处理的旅客伤亡事故情况填写“旅客伤亡事故处理统计表”报铁道部。不得迟延,不得隐瞒。 发现有隐瞒事故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影响其单位安全成绩。
十、旅客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35条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随身携带品损失时,损失程度在赔偿限额以内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按限 额赔偿。
第36条 办理旅客携带品赔偿时,由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可确认的依据。办理程序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人身伤害处 理程序同时进行,使用最终处理协议书结案。 十一、附则
第37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应报铁 道部备案。
第38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铁道部负 责解释。
附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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