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一般要求
第28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和大型养路机械段,线路、桥隧大修队。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29条 工务段、大型养路机械段、大修队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铺筑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型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工务机械段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线路、桥梁施工机械以及检修基地等。
铁路线路
第30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第31条 客货共线铁路的Ⅰ、Ⅱ级线路区间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如第3表和第4表。客运专线的区间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坡度规定如第5表和第6表:
第3表 客货共线铁路的Ⅰ、Ⅱ级线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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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等级 |
Ⅰ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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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 |
200 |
160 |
120 |
12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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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3500 |
2000 |
1200 |
120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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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 |
2800 |
1600 |
800 |
800 |
500 |
第4表 客货共线铁路的Ⅰ、Ⅱ级线路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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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等级 |
Ⅰ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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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困难 |
一般 |
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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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种类 |
电力 |
6.0 |
15.0 |
6.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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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燃 |
6.0 |
12.0 |
6.0 |
15.0 |
各级铁路的加力牵引坡度,内燃牵引的可用至25‰,电力牵引的可用至30‰。
第5表 客运专线的区间最小曲线半径(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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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速度(km/h) |
一般 |
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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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2200(2000) |
20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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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4000(3200) |
3500(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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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7000 |
——(5500) |
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32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类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6表中规定的数值。
第6表 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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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 |
最小曲线半径(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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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段站、编组站 |
中间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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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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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2000 |
3500 |
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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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1600 |
2000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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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800 |
1200 |
800 |
|
80 |
600 |
600 |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3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 基
第34条 路基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
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km/h路段的路堤、路堑两侧均不应小于1.0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km/h及以下的铁路路堤不应小于0.8m,路堑不应小于0.6m。迁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边线最低标高为计算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或斜水流局部冲高)加壅水高再加0.5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及绿化带建设的需要。
第35条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选择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良地质条件和特殊土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对不稳固的路基,应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务段应根据病害情况,制定监视和检查办法,保证行车安全。
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杆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备的正常使用。
路基防护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防护,并结合圬工、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安全距离。
桥隧建筑物
第36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桥涵的承载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桥涵建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平顺性、耐久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根据需要设置便于检查的设施。
对全长500m及其以上的钢桥,直线上全长1000m及其以上、曲线上全长500m及其以上的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设置照明、通信设备和安全警报装置。
第37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
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桥隧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加深原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
严禁在影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掘洞、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
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的综合利用。
第38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维修通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
直线上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人行道栏杆内侧的净距:明桥面和区间内道碴桥面的小桥为2.45m;区间内道碴桥面的中、大、特大桥和车站内的桥梁为3.00m;线路允许速度超过160km/h区段的桥梁危3.75m;桥面布置应适应进行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和在栏杆内侧行驶桥梁检查车的需要。净高效益5.00m通行机动车辆的立交桥涵两端,要设置防撞防护限高架。
位于城市居民区的桥梁及立交桥,设置防噪声设施。
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2km及其以上、双线4km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
轨 道
第39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
新建、改建铁路正线应采用60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运煤专线等重载线路可采用75kg/m钢轨轨道结构)。速度120km/h以上至200km/h的线路应采用Ⅲ型轨枕;有挡肩轨枕用弹条Ⅱ型扣件,无挡肩轨枕用弹条Ⅲ型扣件。
第40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mm,曲线轨距按第7表规定加宽。
第7表 曲线轨距加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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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半径R(m) |
加宽值(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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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5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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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R≥30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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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00 |
15 |
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偏差规定见第9表。
第8表 线路、道岔轨距容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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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速度等级(km/h) |
υ≤120 |
120<υ≤160 |
160<υ≤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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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mm) |
+6,-2 |
+4,-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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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岔(mm) |
+3,-2 |
+3,-2 |
±2 |
第41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客货共线的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mm。
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容许偏差规定见第9表:
第9表 钢轨水平静态容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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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速度等级(km/h) |
υ≤120 |
120<υ≤160 |
160<υ≤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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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线及到发线 |
4mm |
4mm |
3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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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岔 |
4mm |
4mm |
3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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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线 |
6mm |
- |
- |
第42条 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及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
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不得小于6mm,最大轨缝为构造轨缝。25米钢轨铺设在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大于100℃的地区时,预留轨缝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43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它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钢轨同类型的钢轨。
第44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80km/h以上至14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30号;
2. 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50km/h以上至8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
3.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5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5.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9号;
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12号;
8.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
9.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6.5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
第45条 在新建或改建铁路上,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上并小于160km/h的区段,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轨底坡1:40、分动外锁闭的Ⅱ型道岔;列车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上至200km/h或货车轴重25t的区段,正线道岔应采用可动心轨,轨底坡1:40、分动外锁闭的Ⅰ型道岔。
第46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陷之一时,禁止使用:
1.内锁闭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心轨接头铁与拉板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
2. 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
3.尖轨、可动心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危险。
4.在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mm及其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底面低于翼轨顶面2mm及以上。
5. 基本轨垂直磨损,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33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6.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可动心轨宽40mm断面及可动心轨宽20mm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超过6mm(不含翼轨加高部分)。33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391mm,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348mm。
8.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9.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联结螺栓、钢枕立柱螺栓的同一部位同时有2根螺栓缺少或折损。
第47条 联锁道岔均应安装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亦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限位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48条 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的线路应采用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的线路,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设置或扩宽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定。
道口的等级、标准及道口的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管理机构决定。
第49条 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均应设置道口标志、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标及护桩,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它安全防护设置。
铁路道口的铺砌、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
有人看守道口根据要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明灯、警示灯、遮断色灯信号机和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并督促地方道路管理部门设置齐全道口警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类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无人看守的人行过道:应设置警示灯、道口自动信号。
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性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
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界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m。道口两侧不应设置接触网锚柱。
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50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线路工长同意;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同意;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同意;在电气化区段,还应经供电工长同意,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51条 新建的岔线,不准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由铁路局批准。
第52条 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征得铁路局同意,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导下进行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
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53条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
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m。
第54条 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