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
一般要求
第55条 为保证信号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
电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设备等条件确定。
提供铁路通信服务的部门应保证通信设备的质量,负责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第56条 电务段应设信号设备检修、修配、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讯设备等。电务段应在机务段内设机车信号检测、测试场所。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厂所。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按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维修,并按周期惊醒中修和大修。
提供铁路专用通信服务的部门应保证在机务段内设有机车无线通信设备维护检修场所。
第57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工区加封。
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操作。
第58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信号计算机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故障及超限告警。
第59条 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信 号
第60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第61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 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少于1000m;
2. 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少于800m;
3. 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少于400m;
4. 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少于200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少于200m。
第62条 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均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1. 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
2. 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及驼峰调车场内的线束调车信号机;
3. 自动闭塞区段,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或半高柱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63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信号机设置的地点,由电务部门会同运输、机务及工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64条 车站必须装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少于50m的地点,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一般不超过400m。
双线自动闭塞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
第65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装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
第66条 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也不应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
自动闭塞区段信号机设置位置和显示关系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并应满足类车运行速度规定的制动距离和线路通过能力要求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
在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
第67条 在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在有人看守的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专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m
第68条 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进站信号机为臂板信号机时,可设预告信号机,预告臂板信号机应采用电动臂板。
遮断信号机和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m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000m。
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应设置两段接近区段,在第一接近区段和第二接近区段的分界处,设接近信号机,在第一接近区段入口100m处,设置机车信号接通标。
第69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 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m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m及其以上,但小于800m时,后架信号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
2.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第70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应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71条 发车时,对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辨认困难,而中转信号又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瞭望的地点装设发车表示器。
第72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装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应设调车表示器。
第73条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
第74条 在有几个车场的车站,为使列车由一个车场开往另一个车场,应装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75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装设引导信号。
第76条 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可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77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装设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装设调车复示信号机。
第78条 非集中操纵的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应装设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纵的道岔、调车场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装设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据需要装设道岔表示器。
集中联锁以外的脱轨器及引向安全线或避难线的道岔,应装设脱轨表示器。
联 锁
第79条 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继电联锁和计算机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臂板电锁器联锁和色灯电锁器联锁)。
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均应采用集中联锁。
第80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2. 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得开放。
3.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心轨与翼轨间有4mm及其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4.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未开通正线时,两端站不能开放有关信号机。设在辅助所的闭塞设备与有关站闭塞设备应联锁。
第81条 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第82条 非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的开放与关闭。
非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上应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采用色灯电锁器联锁时,还应有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83条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区域,根据需要,可采用调车区集中联锁。
第84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批准。
闭 塞
第85条 闭塞设备分为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1. 在单线区段,应采用半自动闭塞或自动闭塞,繁忙区段可根据情况采用自动闭塞;
2. 在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
在一个区段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类型的闭塞方式。
第86条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双线区段,应采用速差式自动闭塞,列车紧急制动距离由两个及其以上闭塞分区长度保证。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
第87条 铁路运输指挥应装备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或调度集中设备(CTC)。
第88条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是铁路运输调度指挥的基础设施,是铁路运输生产重要技术装备,由铁道部调度指挥管理中心、铁路局调度指挥管理中心及基层调度指挥管理网三级构成。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应能实时自动采集列车运行及现场信号设备状态信息,并传送到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完成列车运行实时追踪、无线车次号校核、自动报点、正晚点统计分析、交接车自动统计、列车实际运行图自动绘制、、阶段计划人工和自动调整、调度命令及行车计划下达、行车日志自动生成等功能,实现各级运输调度的集中管理、统一指挥和实时监督。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应能满足高安全、高可靠、高实时性的要求,建立维护管理体制,保证设备不间断使用。
第89条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关键设备采用余配置。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采用双局域网,车站可采用单局域网。各级局域网通过专用数字通道互连。
第90条 调度集中应由调度中心、车站设备以及调度中心与车站之间的网络设备组成。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应具备集中联锁,区间应具备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
调度集中应具备列车调度指挥系统的全部功能,并实现列车作业和调车作业的统一控制,调度集中原则上应将同一调度区段内、同一联锁控制范围内所有车站(车场、线路所)的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纳入控制范围,调度集中区段的两端站、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调车作业较多、有去往区间岔线列车或中途返回补机的中间站,可不列入调度集中操纵,但出站信号机均应受调度集中控制。
当调度集中设备故障、维修、施工和运输需要以及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经车站人工操作,由中心控制转为车站控制。
第91条 调度集中系统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设备采用冗余配置,通信协议与列车调度指挥系统一致。调度集中系统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各级采用双局域网并通过专用数字通道组成双环形广域网。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装置
第92条 机车信号分为连续式和接近连续式。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半自动闭塞和自动站间闭塞区段应装设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
车站正线、到发线实现电码化或采用与区间同制式轨道电路。
机车信号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含义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
第93条 机车信号作为行车凭证时,由车载信号和地面信号设备共同构成,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车载设备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功能;地面信号设备应具有闭环检查功能,提供正确信息。
第94条 列车超速防护系统由车载和地面信号设备构成,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车载设备采用速度方式显示,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功能,不干扰司机正常操作,超速时自动实施常用制动或紧急制动进行安全防护。
第95条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60km/h的区段,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结合使用,或采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60km/h的列车,应采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
第96条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电台的电源,均取自机车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50V时,电压波动范围为±10%;直流输出电压为110V时,电压波动范围为-20%~+5%。
驼峰信号
第97条 机械化、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调车场,根据需要可采用道岔自动集中;简易、非机械化驼峰调车场,根据需要可采用道岔自动集中。
第98条 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由控制系统、基础设备和监测设备构成。根据驼峰的站场布置和作业需要,选择、配置系统设备。
装设集中联锁设备的驼峰头部调车进路(线束溜放区除外)应符合联锁的相关规定。
第99条 设有车辆减速的驼峰,应在驼峰信号机前适当地点装设车辆减速器的限界检查器。超限车辆通过时,应使用驼峰信号机自动关闭,在控制台上发出相应的表示及音响信号,同时向峰顶发出音响信号。
第100条 驼峰溜放车组速度控制调速制式可采用点式、点连式、连续式。点式采用减速器雕塑方式,点连式采用减速器---减速顶调速方式,连续式采用减速定调速方式。
根据车辆减速器和转辙机对动力供应的要求,可设置专用动力站。动力站控制方式应能自动控制或手动控制,保证不间断地向全场供给动力,并应设监测设备。
第101条 驼峰控制台上应有信号机的显示状态、道岔位置、轨道电路区段的占用情况及邻接联锁区的有关表示。当装设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时,应有车组顺序和进路去向的表示。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控制台上应有自动控制设备的相应表示。
设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应在控制台上表示出车辆减速器的动作状态、轨道电路区段占用情况、车辆实际速度。
设推峰机车遥控的驼峰应在控制台上表示出机车动作状态、推峰股道、机车实际速度。
当驼峰信号机由开放转为关闭时,应以音响为辅助信号,通知峰顶调车人员。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第102条 道口自动信号,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道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门),栏杆(门)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应始终保持禁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门)应始终保持关闭状态。道口信号设备停用或故障时,应向道路方向设置提示牌。
道口自动通知(含无线道口报警)设备,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以音响和灯光显示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通 信
第103条 铁路通信应符合国家、铁道部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全程全网安全、可靠、迅捷、畅通。
基础通信网应根据铁路运输和铁路信息化的需求设置,在物理层、链路层、网络层提供综合业务的接入、交换和传输。
调度通信应满足铁路运输组织的需要,调度通信网络应保持相对独立和专用。
铁路自动电话网的本地网设置应与铁路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
第104条 铁路通信应根据下列主要通信业务,配置相应通信设备:
1.普通电话(固定、移动);
2.专用电话(固定、移动),包括调度电话、车站(场)通信、站间行车电话、各工种专用电话等;
3.会议电话;
4.广播;
5.数据承载;
6.数据终端(铁路电报,列车调度命令无线传送,列车进路预告,无线车次号校核,列车尾部风压信息反馈,列车接近通知,列车防护报警、道口报警、调车数据传送等);
7.图像通信(电视会议、监视图像传送等);
8.客运综合信息(列车到发通告、引导显示、查询、广播、时钟、监视、视讯等);
9.应急通信;
10.安全预警等。
第105条 列车调度电话系统准许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车辆运行安全监测调度员、列车段(车务段、客运段)值班员、机务段调度员、电力牵引变电所值班人员、供电调度员、道口看守员加入通话;并根据需要允许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机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及轨道车司机、救援列车主任和施工负责人及巡道人员在区间临时加入通话。
站间行车电话及扳道电话,禁止其他电话接入。
列车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均应安装通信记录装置。
第106条 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装设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在编组站、区段站,应装设平面调车、驼峰调车等站场无线通信设备。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系统,一般只准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机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及轨道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加入通话;并允许救援列车主任在执行救援任务时,临时加入通话;道口看守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加入通话。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车站电台、调度台、机车台)等应安装通信记录装置。
第107条 区间通话柱应尽量靠近铁路,并安装在防护网内,与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应能保证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大型养路机械的施工作业要求,每隔1.5km左右安装一个;在自动闭塞区段,其安装位置尽量与通过信号机的位置相对应。
第108条 在装备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区段,各类移动通信业务应由GSM-R承担。
第109条 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凡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国家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信号及通信线路
第110条 信号传输线路,可采用电缆、光缆等传输手段。通信传输线路以光缆为主。
在最大弛度时,架空线条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一般距离规定如下:
1.在区间,距地面不小于2500mm;
2.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3000mm;
3.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小于4500mm;
4.在与铁路交叉地点,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000mm。
架空线线路下面,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上面,禁止植树。架空线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线条的距离,在市内不小于1000mm,在市区外不小于2000mm。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的距离,在市内不小于750mm,在市区外不小于2000mm。
严禁在信号、通信线路及设备附近进行危及其安全的施工或作业。必须进行时,应会同设备维护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第111条 在通信架空线路上,禁止架设广播线。
当通信明线或电缆与供电线路、广播线或其他电话线路并行或跨越时,其间必须保持的距离,由铁道部有关通信规章规定,并采取防止干扰措施。
第112条 通信线路或设备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抢通和恢复:
1. 列车调度电话;
2. 站间行车电话、扳道电话;
3.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和调度集中系统的网络通道;
4.车辆运行安全监测传输通道;
5.客票发售与预订系统网络通道;
6.车号自动识别系统网络通道(ATIS);
7.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