颂布时间: 1998-07-12
颂布单位: 铁道部
文号: 铁劳[1998]80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使铁路运输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运输能力,增收创效,实现铁路扭亏增盈的目标的,现将修订后的《行包运输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二日
行包运输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客车行李车和隔离行李车的运输能力,调动行包运输人员增运创效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包运输奖励与行包运输收入、办理行包件数挂钩考核,鼓励多运多收。
第三条 奖励范围:主要奖励直接从事行包运输的人员。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当年实际完成行包运输收入超过基数部分,分档给予奖励:
(1)超过基数20%以内(含20%),按超收金额的5%给予奖励;
(2)超过基数20%以上至50%(含50%),按超收金额的7%给予奖励;
(3)超过基数50%以上,按超收金额的10%给予奖励。
2.当年完成的行包中转件数,每超过基数一件奖励0.40元。
3.当年完成的行包到达件数,每超过基数一件奖励0.20元。
行包运输收入、行包中转件数和行包到达件数的基数均为各单位1997年实际完成数(见附表)。
如本年度实际完成低于基数,将分别按上述标准扣减奖金。
4.跨局列车运送的行包每办理一件,奖励0.05元。
以上行包运输收入、行包到达件数、列车办理件数均不含行包快运专列。
第五条 对行包快运专列按收入的10%奖励组织行包快运专列的有关人员,具体分配方案由部运输局提出。
第六条 奖金的预支与清算: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单位行包运输任务完成情况按月预支奖金,部按年度进行考核,在工效挂钩工资结算时予以清算。
第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前发有关行包运输奖励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附表:行包运输奖励基数表
附表 行包运输奖励基数表
┌──────┬─────────┬────────┬────────┐│ 单 位 │行包运输收入(万元)│ 行包到达件数 │ 行包中转件数 │├──────┼─────────┼────────┼────────┤│哈尔滨局 │ 5568│ 4076834│ 3413560│├──────┼─────────┼────────┼────────┤│沈阳局 │ 14379│ 6455365│ 7800927│├──────┼─────────┼────────┼────────┤│北京局 │ 36511│ 8507466│ 16935723│├──────┼─────────┼────────┼────────┤│呼和浩特局 │ 1496│ 945055│ 123131│├──────┼─────────┼────────┼────────┤│郑州局 │ 18916│ 8105633│ 14465592│├──────┼─────────┼────────┼────────┤│济南局 │ 11625│ 4202282│ 4339108│├──────┼─────────┼────────┼────────┤│上海局 │ 47013│ 11082126│ 10804591│├──────┼─────────┼────────┼────────┤│南昌局 │ 3108│ 1563756│ 2223451│├──────┼─────────┼────────┼────────┤│广铁(集团)│ 23125│ 5290869│ 3934309│├──────┼─────────┼────────┼────────┤│柳州局 │ 5763│ 1838254│ 425377│├──────┼─────────┼────────┼────────┤│成都局 │ 16276│ 6431197│ 3854850│├──────┼─────────┼────────┼────────┤│昆明局 │ 3259│ 1254951│ 235571│├──────┼─────────┼────────┼────────┤│兰州局 │ 2662│ 1637544│ 1410582│├──────┼─────────┼────────┼────────┤│乌鲁木齐局 │ 1212│ 1291577│ 42017│├──────┼─────────┼────────┼────────┤│计 │ 190913│ 62672909│ 7000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