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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无  更新时间:2007-4-5 16:38:22
相关标签: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颂布时间: 1996年4月5日
    颂布单位: 铁道部
    文号: 铁建(1996)13号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中土公司, 发包公司,京九办,南昆指:   现发布《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请认真贯 彻执行。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加强铁路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建设中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根据国家和铁道部 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 建铁路工程。   
    第三条 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 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 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一般 质量事故仍按部现行规定办理,重大质量事故按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 用功能,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以 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第六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需重建,或加固处理困难,推迟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30人以上。   
    (二)、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2、加固处理困难,影响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三)、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2、因加固处理,推迟工程完工时间;   3、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4、重伤20人以上。   
    (四)、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死亡2人以下;   3、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铁路建设建立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各局级施工企业和大 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季度填报工程质量事故统计报表(含一般工程 质量事故),上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司。   
    第八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部位或工点应采取有效措施, 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九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或 电传、电报,报告所属局(集团公司)、院、总公司和建设单位,并通知设 计、监理(或监督)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局(集团公司)、院、总公司和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司。   
    第十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三天内向建 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按第十三条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一)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二)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三)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六)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 路外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分包铁路工程,造成工程重大质 量事故,由承担总包的铁路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负责事故的上报,并纳入 该总包企业的事故统计。路外施工企业直接承担铁路工程施工任务造成工 程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上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司。  

    第三章 事故调查及责任处理   

    第十二条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 因,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第十三条 凡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工程质量事故,属一级工程重大质 量事故的由部组织调查;属二级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部建设司组织调查; 属三级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组织调查,部建设司派 员参加;工程建设监理总站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 凡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除按铁道部劳动安全有关规定执行外,有关事故报告应同时报建设主管部 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第十三条权限划分,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必须: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二)组织技术鉴定;   
    (三)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   
    (四)提出工程处理的方案;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七)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对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主 管部门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应追究相应的 经济责任,并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资质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 责任单位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对工程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 单位和领导要加重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 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李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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