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办理监督手续应向监督站提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以及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
(三)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四)各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含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及具备开工条件的说明;
(六)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应与建设单位签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宣布监督工作纪律,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公布质量安全举报电话(应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并介绍监督人员,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基本方法、内容、程序等。
第二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详细填写检查记录(附件6至9)。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在签发并宣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10)后,当场交付责任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条件后,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11)。
第二十六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抽查;
(二)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或抽检;
(三)对各责任主体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受理各类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
(六)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12);
(七)按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工作概况;
(三)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四)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全的抽查情况,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等;
(五)对各责任主体有关资料的抽查情况;
(六)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相关建议;
(七)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各责任主体及相关资格人员的重要不良质量行为记录及处理内容;
(九)行政处罚及其他有关内容等。
第二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做到真实、完整。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应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二)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三)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五)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质量安全行为记录;
(六)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七)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情况;
(八)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九)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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