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加强钢轨探伤管理,提高钢轨探伤作业质量,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钢轨探伤工作具有流动性和技术性强、安全责任重等特点,是工务部门钢轨防断、确保行车安全的关键工作。钢轨探伤作业应安排在白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为探伤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业务学习条件,要对探伤设备的转运、存放、上道作业等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重视探伤工作,探伤从业人员应固定,探伤队伍应稳定。铁路局要积极改善工务系统培训基地的探伤培训条件,加强探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工务段(桥工段)应建立探伤人员演练场所。探伤管理组应建立探伤人员技术档案。
第四条 铁路局应加强两级探伤网络建设,实现钢轨探伤车与钢轨探伤仪之间检测数据资源共享、相互补充;定期组织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与工务段探伤人员进行技术交流,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技术总结,以防漏检或误判。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线路钢轨探伤。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铁道部钢轨探伤主管部门负责全路钢轨探伤管理工作。
第七条 铁路局工务处负责全局钢轨探伤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钢轨探伤技术和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 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应设钢轨探伤管理组。
第九条 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根据工作任务设探伤生产机构。
第十条 铁路局应设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钢轨探伤工作。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设专人负责钢轨探伤工作。
第十一条 要按照GB/T9445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探伤人员的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执机人员必须具有I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Ⅱ级探伤人员应不少于探伤人员总数的50%。
第十二条 仪器检修人员应具备Ⅱ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具有必要的电子技术知识和技能。对仪器检修人员应实行考评制度,不合格者不应担任检修工作。
第十三条 探伤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对不适应钢轨探伤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探伤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胜任探伤工作。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工务处
(一)制定铁路局钢轨探伤工作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探伤设备(包括钢轨探伤车、钢轨探伤仪、钢轨焊缝探伤仪、通用探伤仪以及相应的探伤器材等)和相应检修设备的配置计划,负责小型探伤设备的选型。建立健全钢轨探伤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三)制定钢轨探伤作业标准,并督促、指导实施,做好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析、统计。
(四)制定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计划。
(五)制定钢轨探伤车的运用管理办法及年度探伤计划。
第十六条 钢轨探伤管理组
(一)督促、检查探伤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基层单位探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负责实施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
(三)参与对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析。
(四)建立健全钢轨探伤仪检修管理制度和设备台账。
(五)负责对钢轨探伤仪的维修、年检和性能检查。
(六)负责对新购置探伤设备、器材和配件的测试或抽查,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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