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备管理及检修
第一节 设备配置和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局应根据探伤设备配置计划为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配足探伤仪,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探伤仪。同时应配有相应的安全防护通信工具(如对讲机)、检测仪器、仪表、设备和修理工具等。
第十八条 新购置的探头和其他重要配件,须经铁路局组织的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探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钢轨探伤仪应符合TB/T2340标准;
超声探头及保护膜应符合TB/T2634标准;
钢轨焊缝探伤仪应符合TB/T2658.21标准;
通用探伤仪应符合JB/T10061标准并能满足钢轨探伤的需要。
第二十条 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超声波探伤试块,其中包括:
标准试块:CS-1-5试块、CSK-1A或IIW试块等;
对比试块:WGT-3试块和阶梯试块等;
实物对比试块:如GTS-60试块和附件2推荐的GTS-60C试块等。
钢轨焊缝探伤试块:GHT-1试块、GHT-5试块或等效的GHT-2、GHT-3、GHT-4试块。
同时,应注意收集各种带有自然伤损的钢轨用作实物对比试块。
第二十一条 钢轨焊缝探伤应配备符合TB/T2658.21的扫查装置或组合探头。
第二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探伤设备的管理网络和管理制度,加强探伤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检测,禁止使用有故障的探伤设备进行探伤作业。
第二十三条 探伤仪应有计划地轮换使用,不能长期闲置。暂不使用的仪器,应每月进行一次开机和充电,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 探伤仪检修、保养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 检修和保养
(一)探伤仪
探伤仪的检修和保养分日常保养、月测试、季度检修(季检)、年度综合检修(年检)和故障检修等。
1. 日常保养:每日作业完毕后进行。包括擦拭仪器、充电和对有关部件进行调整、紧固等。日常保养由操作者实施。
2. 月测试:每月进行一次。对仪器、探头性能进行测试(测试内容见附件1),并对机架部件进行保养。月测试由班组实施,班长(机组长)复验,工长抽检和签认。
3. 季检:每季度进行一次。逐台对仪器和探头主要技术指标(见附件1)进行测试和调整。对机架(包括探头架和翻板等)进行保养和整修。季检由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探伤生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检验。
4. 年检:每年入冬前进行,可与第四季度的季检一并实施。对探头和机械部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及修理,对仪器指标进行测试(测试内容见附件1)。年检由铁路局组织实施。
5. 故障检修:仪器故障修复后,由检修人员与使用者一起进行测试,合格后共同签认。
(二)探伤试块
加强对探伤试块的保养。应注意防蚀、防锈、防潮、防碰撞损伤,重要的基准孔应用铝塞防水密封胶封固,基准线、切割槽应采取防锈措施。
第二十五条 考评
对探伤仪的状态质量考核评定,应贯穿于探伤仪的整个使用过程中。
(一)考评内容
1. 季检、年检的合格率、优良率;
2. 年度总评优良率;
3. 年度探伤总里程。
(二)考评方法
1. 季检考评:在仪器季检后进行。由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实施,铁路局抽检,抽检率不少于20%。
2. 年检考评:由铁路局组织,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实施;并由铁路局对各基层单位通过年检的仪器进行抽检,抽检率不少于25%。
(三)评分标准、评分细则和奖惩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三节 探伤仪的报废
第二十六条 报废标准
探伤仪连续使用时间超过五年或工作小时超过5000小时者报废;达到报废时限但年检时仪器各项指标仍能达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 报废程序
仪器年检时,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或无法修复的仪器,经工务处组织鉴定后可按规定手续申请报废。
第四节 探伤车管理和运用
第二十八条 钢轨探伤车分为铁道部钢轨探伤车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铁道部钢轨探伤车配属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铁路局钢轨探伤车由铁路局统一管理、集中使用。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负责对全路钢轨探伤车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铁道部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对全路线路进行抽检。
第二十九条 钢轨探伤车的运用和管理按《钢轨探伤车运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铁道部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50Mt或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每年应至少检查两遍,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25Mt的干线每年应至少检查1遍。特殊地段增加检查遍数由铁路局确定。钢轨探伤车检查的伤损应采用探伤仪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 工务段(桥工段)应做好对钢轨探伤车作业的配合和对检测结果的复核、监控,及时反馈复核情况并向主管部门报告。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应经常参加复核工作,以提高判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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