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质量标准
(一)新焊焊缝
0°探头探伤铝热焊焊缝时,底波比正常焊缝底波低16dB及以上,或焊缝存在如下缺陷时,焊缝判废,应重新焊接:
1)双探头探伤:
轨底角部位(20mm):
≥φ3-6dB 平底孔当量
(即≥φ2.1 平底孔当量)。
其他部位: ≥φ3 平底孔当量。
2)横波单探头探伤:
轨头和轨腰: ≥φ3 长横孔当量。
轨底: ≥φ4 竖孔当量。
轨底角(20mm):
≥φ4-6dB 竖孔当量
(即≥φ2.8平底孔当量)。
3)铝热焊0°探头探伤:
≥φ5 长横孔当量。
4)焊缝中存在平面状缺陷。
5)缺陷当量比1)、2)、3)规定的缺陷当量小,但差值在3dB内,且延伸长度大于6mm。
(二)在役焊缝
1. 焊缝疲劳缺陷的当量达到或超过探伤灵敏度规定的当量时判为重伤,未达到时判为轻伤;
2. 焊缝焊接缺陷达到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新焊焊缝报废程度时,判为重伤,未达到时判为轻伤。
第三节 钢轨焊补探伤
第三十八条 钢轨焊补探伤要抓好焊补前探伤、焊补后探伤和监控。
第三十九条 焊补前探伤
钢轨在焊补前应通过打磨彻底清除裂纹,并经探伤确认后再进行焊补。
第四十条 焊补后探伤
钢轨焊补后应进行探伤,为确保焊补质量,可采用多种探伤方法。
第四十一条 监控
钢轨焊补初期,要加强探伤和监控。
第四节 作业安全
第四十二条 探伤作业时应根据《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规定设专人防护并携带必备的防护用品和通信工具(如对讲机)。电气化区段探伤应执行电气化区段安全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隧道内探伤时,应备照明器具。进入桥梁或长大隧道探伤前,应与巡守人员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在大修施工地段探伤时,要注意施工车辆和线路上散放的机具、配件。
第四十五条 在大站场探伤或转线时,应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在专用线探伤时,要注意开矿、采石的爆破预报。
第四十六条 对钢轨焊缝进行探伤时,打磨、铲渣、除锈人员应戴防护镜。凡拆除的扣件、夹板应及时恢复,并按要求拧紧、锁定。
第四十七条 严冬、酷暑季节,应合理安排探伤作业时间;遇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探伤作业。
第四十八条 钢轨探伤车临时停车进行车下检查时,应设专人负责防护、联络。
第五章 探伤信息管理
第一节 钢轨伤损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铁路局应健全、完善伤损钢轨数据库,并建立伤损钢轨计算机统计分析系统。
第五十条 探伤生产机构应有年度任务计划安排表,钢轨探伤进度示意图、钢轨伤损分析管理图,探伤工作日志、钢轨伤损记录簿、重伤钢轨登记簿。
第五十一条 工务段(桥工段)应建立健全台账、报表,定期进行钢轨伤损分析。
第五十二条 钢轨探伤车和钢轨探伤仪的检查、分析报告要按《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的规定上报。
第二节 探伤设备信息管理
第五十三条 应建立健全探伤设备、器材台账。
第五十四条 探伤仪检修及复验后的测试结果应进行记录和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铁道部原发《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工务〔1995〕14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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