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震中,人获救了;房子塌了,首付款刚缴,贷房款还要缴?可啥都没有了。生活一下被推向了绝望的边缘,怎么办?
在此次汶川地震中,部分受灾群众不得不面临这样的窘境。也许对他们来说,人活下来就是最大的幸福,但即将面对的本已艰辛的生活又何以能承受偿债之重?
课堂上,老师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作为法科学生,我们深谙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的距离。面对这样的难题,我深感痛苦反感,痛苦规矩之为规矩,痛苦我们的理性要求我们不要超越规矩的界限,反感我们的同学口口声声地嚷到:“法律就是法律”……面对这样的灾难困苦,我真希望自己不是一名法科学生。不会为这样的不得已而倍感无力。
于是,突然觉得,为什么我们的理性在此刻要这般的狭隘,将自己划定到这样一个圈子里,强迫性地要求自己不要越界?我想说,在这样的时刻,我们不得不越界,不得不跳出我们狭隘的法律观。
还记得不久之前,看过一篇有关法学启蒙的文章(声明:本人非新生,只是觉得现在的自己很有必要补上自己曾经遗失的时光)。文章里谈到了有关思维的内容,此刻正是应当运用这些知识来看待,来分析问题的时候。
此刻,我们的困境是,灾难过后,本已陷入极端困境的人们是否还要偿付标的已不复存在的债务?由他们来承担,这符合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要求吗?前一个问题,从法的角度来看,答案毋庸置疑,在此也不愿多提,因为这个答案本已令人痛心与无奈。这一答案本身也是对后一问题的否定回答。
如何解决这样的矛盾呢?唯一的出路,那就是跳出我们狭隘的法律圈,简单地说,这也是一个公共决策的问题。而如何保证一个公共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呢?那就不得不用政治的思维,经济的思维,道德的思维,法律思维来进行复合思考。
政治的思维要求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做出利大于弊的决定;经济的思维要求采取以最小的投入能换取最大效益的决策;道德的思维要求以道德价值为标准来进行善恶评价从而做出善的选择;法的思维则着重强调决策选择的合法性。这四种思维模式在现实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发生冲突,而我们法律人,则更关注前三种思维模式同法的思维模式的冲突矛盾。并试图以法的合法性要求来圈定前三种思维模式的范围,这也是依法治国的思维要求。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法的思维并不是永远的胜利者,更不是永远的正确者。
此刻,我们便需要借助这种复合思维来看待我们面临的难题。在此,仅以政治的思维为例加以分析。面对这样的灾难,社会稳定必然成为政治的考虑重心,稳定则成为政治思维的积极价值追求,什么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这是令政治思维所需考虑的问题。本难题中的债务的偿还与否,孰优孰劣,如何偿还,由谁偿还,必然成为争论的焦点。我认为,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要认为这是说教,我们不要一味地反感某些政治命题)来看,政府在此刻完全有义务,有职责来替全无还款期可能性的受灾困难群众埋单。这也是基本人权保障的要求,也即是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人权)保障的现实要求。而关于法的思维中的合法性问题,作为法律人,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法理解释等技术性手段来解决。这里又不得说一下,为什么我们能用法的这些技术性手法来做出某些不合实际,不合正义要求的结论,难道在这样的时刻,我们就不能做出些符合正义理性要求,对得起作为人,社会人的良心的事吗?
说到此,也许过激,也许在某些同学眼中经不住推敲,但那也作罢,我的目的也只有一个(产生这样的想法,是因为反感我们当中某些同学那不合时宜的,“坚决”的法律思维):法的思维内涵不应当仅是法律,法律人的思维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