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震引起的侵权法的法律后果
在地震中,引起的侵权法法律后果的问题较多。主要问题是:
(一)地震中伤亡的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在地震中伤亡的人很多,性质并不相同,有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有的不能按照工伤事故处理。
1.参加抢险救灾的救援人员在工作中因地震原因或者其他原因遭受伤亡的
因工作被指派到震区参加抢险救灾的解放军指战员、医护人员、救灾工程人员以及其他救援人员,在救灾中因地震或者因其他工作原因造成伤亡后果的,应当一律按照工伤事故处理,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抢险救灾中,自愿参加救援的自愿者,并非受到工作指派,而是自觉参加抢险救灾的,是高尚行为,在救援工作中因地震或者其他救援的原因遭受伤亡的,不能因为他们的工作性质类似于帮工,或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得不到工伤保险救济。对此,应当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工伤保险待遇。
2.在抢险救灾途中因地震原因或者交通事故原因造成伤亡的
因工作指派或者自愿参加抢险救灾的救援人员在出发的途中,以及在完成任务返回的途中,遭受地震损害,或者因其他交通事故原因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为工伤事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在地震中造成伤亡的其他人
在地震中造成伤亡的,应当根据工作原因和非工作原因而有所区别。
地震受害人因工作原因而遭受伤亡的,有的认为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职工认定工伤条件第三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一种意见认为,意外伤害并不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条件,可以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认为,对于法律的解释,一般应当向有利于劳动者的方面解释,因此,按照第一种意见,将地震伤害解释为意外伤害,受害的劳动者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非因工作原因在地震中造成伤亡的劳动者,以及其他没有劳动关系在地震中遭受损害的人,则按照不可抗力的一般规则,“不幸事件只能落到被击中者身上”,自负其责,不存在赔偿问题,可以得到国家法定的抚恤和救济。
(二)抗震救灾中抢救遇害者的医疗事故责任问题
地震属于紧急事件,对于抢救遇害者,医疗机构负有救死扶伤义务。这种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例如治疗费用、医疗条件等)对遇害者拒绝救治。医疗机构不履行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在抗震救灾以来,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表现是杰出的,基本上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在抢险救灾中,抢险救灾医疗队以及其他担负救治地震灾害遇害者责任的医疗机构,由于处于异常紧急情形,且在医疗设施等不齐全的情况下施救,因而应当降低医疗机构的责任要求,医疗队以及医疗机构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因造成遇害者人身损害的才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除此之外,对于其他过失造成的损害,不应按照医疗事故承担责任。
在救灾中,因紧急情况对遇害者需要进行截肢等紧急处置的,一般应当征得遇害者的同意,遇害者同意进行截肢等紧急处置的,不论是否由医疗机构具体实施,医疗机构都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在特别紧急情况下,例如受害人昏迷、神志不清,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如果需要进行紧急处置措施的,又没有遇害者的近亲属在场,主治医生可以在其他人员证明的情况下,立即进行手术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因意外发生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问题
在地震中,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应当掌握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是否能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具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能力。如果已经知道将要发生地震,并且有能力通知或者组织、协助被保护的人逃生的,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没有保障被保护人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构成侵权责任。具体问题是:
在地震中,有的学校教师在大地震发生前的第一次震动中,曾经组织学生逃生,但由于没有接到停课通知,又组织学生回到教室继续上课,结果在地震中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有人认为,对此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认为,由于学校并没有确切地知道即将发生大地震,且没有接到地震预报,按照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也无法预料即将发生大地震,因此学校不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小区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按照这样的标准确定。在没有接到地震预报,按照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也无法判断即将发生地震的,其无理由通知、组织、协助业主逃生。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接到地震预报,由于疏于职守,应当通知、组织、协助而不作为的,构成侵权责任。
监狱、劳改场所、看守所、拘役所以及其他关押在押人犯的羁押场所,管理者对在押人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是否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亦如上述。如果在地震中由于管理者未尽职守,造成在押人犯伤亡的,应当就其过失程度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四)地震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责任
在汶川大地震中,发生了一些侵权行为。对这些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应当按照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1.建筑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房屋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在地震中,大量倒塌的房屋造成了遇害者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其中有些是人力可以避免的,有些是人力所不可避免的。如果构成不可抗力,则损失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损害由遇害者自己承担。但对于那些没有满足防震设计要求的建筑物因此而倒塌造成损害的,应当构成侵权责任。路透社记者曾经在记者会上提出,在地震当中倒塌的一些学校和医院,如果一旦在这些建筑当中发现了设计方面的问题,会不会对这些承建或者设计单位进行惩罚?会是什么样的惩罚呢?对此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回答说:如果发现这些建筑中有中央企业所建,我们将会做出严肃的处理。这个态度是正确的。例如,在震区大量的学校建筑物倒塌造成大量学生死亡或者伤害的同时,那所在地震中屹立不倒的希望小学,就是由于建筑质量好而避免了学生的人身损害。鲜明的事例极有说服力。对此确定责任的标准,应当是设计的防震抗震标准。例如,设计标准是抗震八级以上,但在没有达到这样震级的地震中建筑物倒塌的,建造者或者设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能因为地震是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
2.地震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
在地震中,有些企业造成氨气等有害物质泄漏污染环境,加重了地震的损害。对此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或者免责,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确定的是,污染企业对于造成有害物质的泄漏是否尽到了高度注意。如果企业对于在地震中有害物质的泄漏是无法防范和无法避免的,应当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企业的侵权责任。但如果污染企业没有尽到相应的高度注意义务,例如装载有害物质的仓库等不能防范应当防范的地震震级要求,因此发生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地震中动物致害责任
在地震中动物致害他人,如果动物是因地震的异常原因而惊恐引起的,对于造成的损害,动物的所有人和饲养人因不可抗力而应当免除责任。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如果为了防止疫情发生或者扩散而决定宰杀动物,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不违反法律。
4.在地震中实施的故意侵权行为
在抗击余震中,部分地区出现少数人仇视有车家庭,因而在马路、公路上撒钉子,以扎破有车家庭的汽车轮子,故意造成损害。这是破坏抗震救灾的行为,是故意侵权行为。如果经查属实的,可以确认其构成故意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地震与其他原因共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
地震与其他原因共同造成一个损害,地震是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或者是助成原因,或者是扩大原因,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应当确定的规则是:由于地震原因造成的损害,免除责任;非为地震原因造成的损害部分,构成侵权责任的,应当按照原因力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况是:
1.违法行为与地震共同作用构成共同原因
例如,修建建筑物不符合防震抗震要求,由于地震原因与建筑质量不合格共同作用,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原因力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地震原因造成的损害部分则免除责任。
2.违法行为为地震损害的助成原因构成共同原因
地震作为损害的主要原因,违法行为只是形成了推进损害发生,或者是造成地震损害后果扩大的,也构成侵权损害后果的共同原因。对于违法行为所起到的助成作用,应当根据原因力的比例,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次要责任。
3.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地震构成扩大损害的原因
在地震之前,已经发生侵权损害后果,由于地震又扩大了损害结果的,对于违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因地震又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扩大而免除违法行为人应负的侵权责任。例如,某违法行为已经造成某房屋部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地震中,该房屋因地震而造成灭失,则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房屋损害后果,自应承担侵权责任,只是由于地震造成的房屋灭失的损害后果,不应由行为人承担而已,不能免除其原来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